汉口学院党务公开制度
日期:2014-04-16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5293

汉口学院党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党组织中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试行)》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立足点,在不违反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增强党的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度,促进党内民主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依法依纪、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章、党的方针政策,依法依纪进行。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师生党员群众,不回避矛盾避重就轻,做到公开的内容真实、全面、具体、及时。

第三条 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积极研究推进党务公开的特点和规律,形成责任明确、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党务公开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注重形式和效果的统一。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需要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涉及师生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最大限度地向师生公开。党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组织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党委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

(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党务干部任前公示、奖惩情况。

(四)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的选举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党员发展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五)监督情况党员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六)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方法、程序、形式、时限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方法。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员、师生要求公开的事项,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党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基本程序办理。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期限,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开,并将公开情况报党委组织部;需要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公开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信息,经汇总、审核后公开。

(二)重要事项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在公开前,通过预公开征求党内外意见。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已经审核的公开内容及时进行公开。
     (四)党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公开事项的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和说明,需要整改的及时组织整改落实。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党务公开分党内公开和党外公开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适当的形式。党内公开形式包括党内文件和党内有关会议等;党外公开形式包括党务公开栏、校园网、媒体以及文件、会议等。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常规性工作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和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务公开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审定党务公开内容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有关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党员和教职工代表为组员的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有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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