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日期:2014-04-16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7223

汉口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院(部)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各院(部)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长(主任)对院(部)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院(部)的政治核心,支持院(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院(部)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院(部)最高决策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大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部)的贯彻落实问题,包括:

(一)根据院(部)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办院(部)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院(部)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院(部)党政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院(部)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和调整,属于院(部)权限范围内的员工考核、奖惩等。

(四)研究院(部)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等。

(五)研究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六)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院(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七)研究院(部)年度经费使用原则、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通报院(部)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本院(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学院招生、就业、考研、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院长(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分别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人员组成;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 议题由党政正职协商确定,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落实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需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向与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部)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具体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会议主持人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议题的讨论决策结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期间,除有特殊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处理其他公务,不接听电话,不会见来访的客人。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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