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日期:2014-04-16  作者:[db:发布人]  浏览量:8230

汉口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动党员系指因停薪留职、落聘待岗、学习进修、出国(境)学习工作、毕业等原因,本人不在学校、党组织关系暂时未转走的党员,以及来我校临时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

第三条 员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要管、从严治的方针,从有利于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员都能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五条 长期外出(六个月以上),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第六条 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的党员,要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持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开具。

第七条 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单位和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学校的党员,要在其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第八条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可以转到所在街道、社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不能超过两年,待其办理派遣离校手续、组织关系能够转移时,组织部应负责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工作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条 我校引进人员中的党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及时编入工作所在党支部,参加我校的双重组织生活;组织部同时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兼职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本人主要任职单位的相应党支部。

第十二条 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短期出国(境)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学校。出国(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如证明在境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过审查,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有严重问题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均须由党员本人持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有关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

第三章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登记和发证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必须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册。登记册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入党时间、流出和流入时间、从事职业、外来或外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11项。同时应向外出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在6个月以上,且具有固定地址的,应将其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
   
第十五条 行前教育制度。党支部对外出的流动党员进行出行前的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学习党内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第十六条 联系人制度。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支部根据本支部流动党员的情况,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一般由党支部委员担任,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责任心强、联系方便的党员担任,联系人每季度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并做好联系的情况记录,作为联系人工作职责和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习制度。流动党员要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党员读物寄给外出的流动党员,使流动党员及时地、经常地受到教育。
   
第十八条 汇报制度。要求流动党员每季度用信函或电话与联系人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回校必须到党支部汇报情况。联系人每季度必须向党支部汇报所联系对象的情况,各项汇报必须有记录。
   
第十九条 交纳党费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鉴于流动党员较为特殊,原则上要求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最迟不能超过半年交纳一次党费。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学校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缴、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检查督促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学校党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学年末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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