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党员发展规程
日期:2014-04-16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8202
汉口学院党员发展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保证党员发展质量,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党委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自愿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主要写明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支部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入党前的教育和鼓励。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经团组织或介绍人推荐、党支部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七条 进入考察期。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按先后顺序为:团支部或介绍人推荐意见—党支部对申请人的政历了解意见—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考察意见(时间相隔不能超过8个月)—综合政审结论—党内外群众公开评议记录—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发展对象意见—学校党委意见。 

    第八条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    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要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第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在听取基层组织、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经7天公示无不良反映,可列为发展对象。   
   
(一)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团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审查情况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

(三)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及时向上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意见,并附《党员发展、转正附件材料》(包含:①积极分子考察表 ②入党申请书 ③团组织推优表<教职工除外> ④党内外群众评议原始记录 ⑤党员评议原始记录 ⑥政审报告 ⑦公示材料 ⑧思想汇报)。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要及时反馈给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并报党委组织部审定,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第十条 政治审查。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三)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第十一条 党校培训。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党校结业证复印件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党支部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五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填写时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六条 支部大会审查。召开支部大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部大会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审批。支部大会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派人员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派专人(2人以上)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党委审批。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原则,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第十九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学校党委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各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四章  预备期的培养、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进行,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备期满。

   (一)考察合格,予以转正。

手续如下: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3、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4、预备党员材料报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考察不合格。

    1、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学校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2、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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