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逐步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工作程序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和法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三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自上而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六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和重要部署在我校党建方面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研究决定学校党建工作重要文件和工作部署,审议党委工作报告。
第八条 研究决定学校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党风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措施和实施办法。
(四)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研究和制定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措施。
(五)定期分析党员思想政治状况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研究党内“创先争优”评选工作,决定对党员和基层党支部的表扬和奖励。
(六)审定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批准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改选及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党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参加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要提前请假。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各项议题参会人员与列席人员。
(二)会议准备。会议讨论的议题或文件由有关部门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会上要讨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至少在开会前一天送到各位党委常委手中。重要议题实行分管校领导(党委常委)牵头汇报制度,同时要在会前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党委组织部在会议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各位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
(三)酝酿意见。党委常委在拿到材料后要认真思考,积极酝酿,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四)会议讨论。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参加党委常委会的有关同志要积极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的意见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作出决定。会议议题经研究讨论后,应有明确的决议。
1、对于需要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
2、对于临时动议,在没有充分讨论的情况下,不急于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除情况紧急,必须及时作出决定外,一般应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3、对于讨论党的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等议题,要在组织人事部门考查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并征求校纪检部门的意见后,各党委常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保留或暂缓任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时,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通报。
第十二条 常委会议列席人员: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纪律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常委都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的个人意见被否定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的决定。
第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情况及决定结果,包括重要干部的任免,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须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召开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落实,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有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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