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党务领导干部教育
培养与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我校党务领导干部的科学管理与监督,建立高素质管理干部队伍,提高我校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我校党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与考核管理工作,为我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与考核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教育、预防、关心爱护干部的原则;
(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正、副处职党务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党务干部”)。
第二章 教育培养
第五条 根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对我校在职党务干部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党务干部要根据安排参加党组织书记培训、短期脱产培训(或在职培训)和学历培训。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表现情况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加强对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重要思想的学习,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我校党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 加强对党务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党务干部“四化”方针以及“管理现代化”的要求,组织党务干部学习高等教育基本理论、高校管理理论、党组织基本工作方法以及根据工作性质必需具备的其他业务知识。
第九条 加强党务干部的作风建设。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主要任务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党务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坚持事业第一、群众利益第一,尽职尽责,有所作为,有所创新。着力推行任期目标管理,党务干部要制定任期目标,并根据任期目标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年度总结时要严格执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考核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年度考核时,要把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凡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问题,都应坚决执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二条 坚持请假制度。党务干部出差、出国、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活动、处理私事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学校的,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党务干部请假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未按规定请假、超假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三条 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党务干部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接受组织监督或帮助。
第十四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务干部都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务干部谈话制度。二级党组织负责人要与其班子中的其他成员谈话。谈话活动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要深入,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要及时指出问题。切忌以汇报工作、布置任务代替谈话。谈话结束后,要及时作好谈话记载。
第十六条 离任交接制度。党务干部因换届、退休或其他原因需要离任的,都要及时地办理离任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交接,交接时不得隐瞒情况、回避问题,更不得造成学校资产流失。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
对党务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任职前考核、日常考核、定期考核。
(一)任职前考核按汉口学院《中层党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进行。
(二)日常考核是对党务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履职考评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三)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
党务干部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条 考核程序
党务干部定期考核应按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撰写考核材料、综合分析并评定考核结果、反馈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考核时,对党务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党务干部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党务干部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关于党务干部管理的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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